【主要部族】尼日利亚全国有250多个民族,其中最大的3个部族是北部的豪萨-富拉尼族、西南部的约鲁巴族和东部的伊博族。其他比较大的部族还有:卡努尼族、伊比比奥族、蒂夫族、伊贾族、埃多族、安南族、努佩族、乌罗博族、伊加拉族、伊多马族等。
【部族制度】尼日利亚酋长(土王)制源于部族制。公元9世纪,尼北方出现的城邦国家和邦寨国家是最早的酋长国。尼现行的酋长制有其独特的行政体系,组织也比较严密。土王和酋长都有自己的管辖地,土地和王权由其家族承袭。酋长按其势力范围和影响分为一、二、三级,各级酋长都有若干宫廷成员,称为宰相和大臣,负责领地内的财政收入、宗教和民事纠纷及社会治安问题等。酋长的咨询和决策机构由酋长本人、宰相和几位重要的大臣组成,称作酋长会议。与宫廷官员制平行的有以世袭为基础的、经由上一级任命的地方行政官员体系。一、二、三级地方行政官员的职权分别相当于中国的区长、乡长和村长。
北部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,统治制度和政权机构相对比较完整,豪萨族土王和酋长长期以来既是行政首脑又是宗教领袖。西部和东部的约鲁巴族和伊博族的酋长制相对不如北方严密,东部还保留着一些氏族社会的痕迹。酋长管辖范围不大,权力较小,一般负责公共事务和传统仪式。
尼日利亚土王和酋长的称谓根据部族和地区的不同而变化。就大酋长而言,北部豪萨族称萨基(Sarki),索科托地区叫苏丹(Sultan),卡诺一带称埃米尔(Emir);卡努里族叫谢胡(Shehu);约鲁巴族一般叫奥巴(Oba)或者奥嘎(Oga),在伊费则称奥尼(Oni),伊巴丹称奥卢(Olu);伊博族称奥比(Obi),克里斯河州称奥邦(Obang)。村里的小酋长一般叫契夫(Chief)。
英国殖民统治时期,酋长制度受到了冲击,酋长的绝对权威被削弱,部分权力(如立法和军事权力)被剥夺。然而各地酋长仍掌握当地的政治和经济大权。英国殖民者为维护殖民统治,积极利用酋长制度作为其统治的社会基础,仅在尼北部就划了38个酋长管理区,实行间接统治。酋长成为殖民统治者在地方上的行政代理人。
尼日利亚独立后,酋长制度受到社会和政府的重视。在北区、东区和西区3个自治区中都设有酋长院,作为解决传统和酋长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。1966年军事政变后,军政府不断削弱酋长的作用。1976年地方政府改革前,由酋长掌握地方政府权力。改革后,尽管酋长的传统地位没有变化,但实权已经被削弱。军政府在各州成立了“传统领袖委员会”,只起咨询作用。1978年尼军政府颁布《土地使用法》,明确废除了封建土王和酋长的土地所有权和分配权。
1995年12月29日,阿巴查政府成立了“尼日利亚全国传统领袖和思想领袖联合委员会”,成员包括各州的30名大酋长、20名商人以及部分慈善家、退役军人、公务员代表等,由当时的联邦首都区部长、高原州酋长乌塞尼任主席。“全国传统领袖和思想领袖联合委员会”的职能仅限于向地方政府提供咨询和建议,并通过酋长下属的各级地方行政官传达政府的政策、法令,处理民事纠纷,向政府反映民情、灾情,以及动员民众从事公益劳动等。由于地方政府以下不设行政机构,加之尼日利亚政府历来无权直接指挥地方行政长官,酋长制实际上已经成为尼日利亚地方政府行政体制的必要补充,起着联系政府和群众的纽带作用。酋长至今仍在人民中享有较高的威望,也受到历届政府的尊重。一般臣民谒见土王和酋长,都需顶礼膜拜;政府在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前都要先听取酋长的意见。近年来不少酋长从事工商业活动,已成为腰缠万贯的企业家,对尼日利亚经济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作用。
【部族冲突】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,尼日利亚部族之间隔阂较大,少数部族之间积怨甚深,矛盾错综复杂,有时会爆发部族之间的武装冲突,造成人员伤亡。近年来,尼日利亚种族冲突愈演愈烈,已造成逾千人死亡,数万人流离失所。